目 录
一、缔约方基本信息
二、鉴于条款
三、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四、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五、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六、联盟成员
七、联盟的项目管理
八、联盟的经费管理
九、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十、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
十三、联盟成员单位签章、签署
天津自动化与信息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一、缔约方基本信息
协议牵头单位:
名称: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四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鑫
二、鉴于:
(1)本协议缔约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签订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各方相互确认彼此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本协议缔约各方签订本协议旨在成立天津自动化与信息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规范联盟运作。
(3)本协议缔约各方将以推广“中国制造2025规划”为核心理念,推动于工业自动化技术与信息化技术的创新发展,并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的有效融合,开展关于智能制造、智慧工厂整体实施方案的设计、咨询、实施及服务等工作,同时加速各个科研领域的先进成果向制造业的渗透,并以先进的,面向未来的自动化和信息化技术带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制造业发展,提高中国企业的技术创新力和产业竞争力,加速制造业的转型升级。
协议缔约各方系基于对以上事实的共同认识及认可,签署此协议。
三、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1)本联盟的名称为天津自动化与信息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英文名称为Tianjin Automatization & Informatization Innovation Strategy Alliance。
(2)本联盟是由从事与智能制造关键技术(包括自动化技术、信息化技术、互联网和物联网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应用、服务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互联网服务商和运营商、金融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产业、行业的协会、联盟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3)本联盟的宗旨是以先进的技术推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制造业的发展,不断提高中国企业与研究机构的产业竞争力和技术创新力;重点在于自动化技术及信息化技术的先进性和创新性;促进联盟成员间的资源优势互补,建立一个高度协作的创新服务平台,提高资源配置,合作共赢,重塑产业链、供应链和生态链。
(4)本联盟接受天津市科委等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1.本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
1.1联盟的近期目标:
①针对“中国制造2025规划”提出的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需求,科学分析可能遇到的问题与挑战,规划实施智慧工厂的路径,完善实施所需的关键技术,重点围绕自动化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的创新与应用,形成符合制造业需求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推广。
②依托联盟成员单位,总结行业应用特点,结合自动化与信息化技术方案的推广,加以提炼并形成行业标准, 不断完善,进而形成国家标准。
③通过解决方案的研究与推广,可以发现目前生产线及生产工艺的不足,帮助企业找出问题,提升管理水平,改善制造全流程。
④联合联盟成员单位的上下游,将相关供应商、集成商、服务商及最终用户整合在一起,形成全新的产业生态链,以促进自动化与信息化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发展。
⑤开展与高等院校的产学研合作,针对企业具体需求进行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与落实。
1.2联盟的中长期目标是秉承自动化、信息化化深度融合的核心理念,成为中国自动化技术与信息化技术合作创新平台,用新的思维、新的概念以及自动化的新技术,推动生产方式的持续变革;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集成融合,不断催生制造流程、产品、工艺、服务的全方位创新,从而带来产业链的协同开放创新,孕育新业态、新模式。
2.本联盟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调查研究、促进产学研结合、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方案推广、参与标准制定、提供专业服务、推广联盟品牌等。
2.1组织调查研究。总结和探索自动化与信息化领域内创新、改革、服务和发展的新经验、新思路、新途径,对技术的新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企业和企业家的愿望和要求,同时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及政策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2.2开展技术研究创新交流活动。组织行业内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客户等之间的互动交流,研究技术的发展与创新趋势,进而促进单项技术的突破以及多项技术的集成与融合。
2.3方案推广:为制造业规划两化融合的路径和实施方案,形成针对各个行业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推广。
2.4标准制定。提炼并参与和组织专业规范与专业标准的制定。
2.5提供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精益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为会员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
2.6推广联盟品牌。组织或协助组织与自动化和信息化相关的技术讲座、高层论坛、展览会、展示会等,为政府、企业和用户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2.7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企业委托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研究项目或其他工作任务。
3.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联盟成员按照各自所长,分别负责有关自动化与信息化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结合制造业的不同特点,分工协作,形成不同的行业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同时利用联盟资源广泛交流,进一步促进技术的融合与创新。
五、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1.联盟将分别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
2.理事会的组成、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
2.1理事会的组成: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所有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以及个人会员推选的代表共同组成。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2.2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①制定和修改本联盟章程;
②选举、罢免本联盟理事;
③制定会费标准;
④审议本联盟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⑤决定本联盟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⑥决定本联盟的终止事宜;
⑦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2.3联盟理事会职责
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②选举、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④向会员代表大会递交工作和财务报告、联盟章程修改报告;
⑤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或除名;
⑥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会员;
⑦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⑧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⑨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2.4理事会议事规则:
①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③本联盟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I.拥护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II.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III.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10年以上从业经历;
IV.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V.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VI.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本联盟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期为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⑤本联盟理事长(会长)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⑥本联盟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I.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II.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III.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IV.领导制定联盟的长远发展规划;
V.有权委托代理人行使上述职权。
3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
3.1本联盟的专家委员会由来自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企业的专家学者组成,采取个人申请、理事会审核通过的方式加入,任期5年。期满后重新申请,核准后可连任。
3.2专家委员会专家以工作小组形式开展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提供联盟相关技术研究、课题制定、技术交流、行业推广等的建议与意见。
4秘书处:
本联盟秘书处依托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设立。
4.1秘书处的职责:秘书处为本联盟的日常办事机构,担任联盟对外联络,会员招募与服务,组织会议与活动,市场推广,经费管理等工作。
4.2秘书处的工作制度:
①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部门,秘书处实行理事长(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②本联盟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I.拥护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II.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III.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10年以上从业经历;
IV.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V.可为兼职或专职;
VI.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VII.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本联盟秘书长任期为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I.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II.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III.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IV.组织审议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V.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VI.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5.本协议各方共同约定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为联盟理事长单位,并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联盟对外签署的其他文件可由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
联盟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授权范围内代表联盟签订协议或进行其他行为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实际承担相应责任后,该相应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全体成员平均分担(或约定其他责任分担方式)。
6.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联盟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秘书处组织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联盟成员均有参加的权利和义务。
六、联盟成员
1.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1.1联盟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普通会员和个人名誉会员:
①具有法人资格的涉及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组织),自愿申请并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单位会员;
②具备本章程规定条件的个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个人会员;
③行业内有声望的中外技术专家、学者、企业家,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1.2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拥护本联盟的理念和章程,履行本联盟章程规定的义务;
②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③申请加入本联盟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
I.对于与自动化或信息化技术相关的企业,其提供的技术和产品需满足智能制造应用领域的需求,具备开放性、实时性、先进性的特点,其技术领先性在行业内得到普遍认可;
II.对于制造业用户,其所在领域应为自动化或信息化的应用领域,即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或先进制造业;应为行业内的领先企业或龙头企业,或在专业技术领域拥有一定影响力;
III.对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其研究方向应围绕自动化、信息化的尖端技术及应用,并具备一定的成果转化能力;
IV.对其他组织、行业协会、政府部门、投资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等,其业务应与自动化、信息化技术紧密相关。
④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个人会员须在科技自动化相关领域内工作,具有本领域5年以上工作经验,并有两名个人会员联合推荐。
2.联盟成员的权利:
2.1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2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2.3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2.4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5要求联盟保护会员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
2.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3.联盟成员的义务:
3.1遵守本联盟的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3.2维护本联盟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3.3接受本联盟的指导和协调;
3.4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建议;
3.5完成本联盟委托的工作;
3.6按规定交纳会费;
3.7对联盟提供的信息给予保密。
4.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4.1申请单位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资质证书和介绍材料;
4.2申请个人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简历/学术成果/资历证明、两名个人会员的推荐信。
4.3经本联盟秘书处审核、理事长同意,报本联盟理事会批准或确认。
4.4由本联盟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联盟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则视同不接受申请。
5.联盟成员的退出: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联盟提出申请,经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
6.联盟成员的除名:
会员如不履行义务,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除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严重违反本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0日内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会员代表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7.新加入联盟成员与联盟原有成员之间契约关系的建立方式: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代表联盟与新加入成员签订加入联盟的协议,视同新加入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建立了契约关系。
七、联盟的项目管理
1.联盟项目的来源:联盟可以承接由相关主管机构指定的与联盟主旨相关的技术研发创新应用等的科研应用示范项目,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自行确立具有重大创新推广意义的项目,或者由联盟成员之间就相关需求而确立的合作项目。
2.联盟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项目的确立由需求方(不论需求方是来自于联盟外部或者内部)提出项目申请书,由联盟理事会进行评定,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方可立项。
3.联盟项目的实施:项目设立后,联盟理事会将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可行性方案研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并征集有能力、有意愿的成员共同承担,按照项目要求进行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并按期落实工作。
(4.联盟项目的验收: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设定中期验收机制及验收内容,在项目完成后召开项目验收评审会议,总结并形成结项报告。承担政府项目还要根据要求召开结项答辩会议。
八、联盟的经费管理
1.联盟经费来源:
1.1会费:本联盟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联盟会费收取本着共同投入、共同受益的原则,根据联盟业务工作和联盟发展需要确定会费标准,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遇有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
1.2捐赠;来自于联盟成员或者相关企业或组织。
1.3政府资助;
1.4在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①会议和展览收入;
②咨询服务收入;
1.5利息;
1.6其他合法收入。
2.对于联盟技术创新活动资金投入将采用集体协商原则,由理事会召集相关参与单位确定投入方式和比例等。
3.联盟经费用途: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将用于以下用途:
3.1本联盟各项业务活动支出;
3.2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支出;
3.3本联盟办公设施和日常办公费用支出。
4.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设立独立帐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
5.联盟经费的使用规则: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6.联盟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
6.1联盟秘书处负责出具年度经费预算报告,由理事会审核通过方可执行。并在年度末出具经费使用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核。
6.2经费来源属于政府财政资助的,联盟将执行国家有关经费管理监督规定并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
九、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1.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
1.1 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1.2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并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①在联盟组织项目的研发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在项目合作中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技术,可不经授权无偿合理使用;如需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的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②在联盟组织项目的产业化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因项目研发成果的应用而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知识产权,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在公平合理条件下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1.3 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2.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
因联盟项目组织实施而形成的新的知识产权或成果,可以拆分的按照参与项目的合作方贡献大小进行划分,不可拆分则作为联盟的权利,产权为联盟所有,使用的具体细则另行规定。
3.联盟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合理期限内以有偿许可或转让等方式向联盟外扩散。
4.联盟将在适当的时候制定《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作为联盟协议的附件,用来约定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十、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1.联盟的解散:
1.1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1.2本联盟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3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2.联盟解散后的财产清算:
2.1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2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十一、违约责任
1.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十二、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常设机构所在地(如联盟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适用:本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协议的生效和变更: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三、联盟成员单位签章、签署